| 事项名称 |
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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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社会保险科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8号-1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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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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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35166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1699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参保职工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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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
| 法定时限 |
15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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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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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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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依法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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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吉林省求职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失业就业登录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姓名页和失业时间页各1份)、身份证原件、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 |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1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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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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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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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第十七条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第十八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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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真实准确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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