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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役军人、随军家属转入(随军家属)
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役军人、随军家属转入(随军家属)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退役军人和未就业随军家属提出的将随军部队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退役安置地或随军当地社保局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社会保险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海明西路72号白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5号-7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35165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1699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确认单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受理、办结业务
法定时限 15日
附加说明 经办机构在接收申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次申报业务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在确定部队转移资金到账后,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可以办理业务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身份证、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确认单(一次跑动)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 第八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2号 第十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国家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调动的有关规定,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及在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本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可通过社保公共服务网络查询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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