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 适用对象 |
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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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林业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林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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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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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3704379160 |
监督投诉电话 |
508760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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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20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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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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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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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加盖本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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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使用林地现场验收表
3、植被恢复措施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材料形式 |
由申请单位提供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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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准备报送资料→窗口受理(出具受理单)→审批→告知审批结果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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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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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2012年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4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非重点林区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非重点林区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非重点林区的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非重点林区的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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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依法咨询、办理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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