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 适用对象 |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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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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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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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07800\ 0436-509310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0436-509310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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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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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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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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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二)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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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项目审批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改变用途使用方案,内容包括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建筑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建筑用途的理由。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房产证明。 |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1.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项目审批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改变用途使用方案,内容包括所申请改变用途的文物建筑的名称、位置、式样、格局复印件;原有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改变后的使用性质或使用权的归属;变更文物建筑用途的理由。附图说明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的文物建筑的具体位置;房产证明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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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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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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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决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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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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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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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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