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新船的建造检验证书核发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 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新船的建造检验证书核发 |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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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地方海事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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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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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12395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发放《船舶检验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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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检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检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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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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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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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2、申请人经自检认为船舶或报验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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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新船的建造检验(1)申请书;(2)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3)经船检部门审批的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及图纸审查批准函;(4)船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5)授权委托书(适用时);(6)新增运力批件(适用时); |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及复印件A4纸、电脑打印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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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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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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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四条:船舶和海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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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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