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企业暂停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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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窗口: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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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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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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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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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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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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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拟终止运营的,应当在拟终止运营之日的30日之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终止决定;
(三)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终止经营之日,收回《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营运证件、营运服务标志和设施(终止部分数量运营许可的,在收回原许可决定书后,重新作出许可决定书,收回相关营运证件、营运服务标志和设施),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7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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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暂停(终止)申请表2、《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决定书》3、《道路运输证》(正本及待理证)4、《服务监督卡》5、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标志(经营权号牌、智能顶灯、门字、彩条、价签)(有缺失项需有相应的报案出警记录) |
| 材料形式 |
原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3、4、5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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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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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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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第九条规定:“1、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要求暂停运营的,应当在拟暂停经营之日的7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2、原许可的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的许可决定;3、准予暂停的,向经营者出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决定书》并应当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之日,暂时收回《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和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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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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