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换发道路运输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
| 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
|
|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
|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四)互联网+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行政许可中,城市公交许可系统补发经营许可证收缴材料中的要求 |
| 数量限制 |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申请表;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章程文本;4、投资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6、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 |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4、5、6;复印件:3、4、5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性 |
| 备注 |
|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 第三项:“《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
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