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 |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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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运输管理处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交通局窗口地址: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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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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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998 |
监督投诉电话 |
12328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 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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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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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日内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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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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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获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运营企业需要暂停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拟暂停之日7日前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临时指定运营企业、调配车辆等应对措施,保障社会公众出行需求。 |
| 数量限制 |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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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一)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暂停(终止)申请表;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
(三)道路运输证(正本及待理证);
(四)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 |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2、3;复印件:4、5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性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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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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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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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或者年度内累计7日停止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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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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